| 来源: |
中华工商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15日 09:2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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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予以倾斜 建立专项服务机构
记者今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了解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27条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到2010年底前,新疆各地州(市)县都将成立相应的机构,专为中小企业服务。 《实施意见》规定,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要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对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确需收费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允许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缓交或免交。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在2010年前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南疆三地州的中小企业给予倾斜。自治区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本次税收扶持力度明显加大。《实施意见》提出,至2020年对在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可获“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于中小企业关心的拓展融资渠道问题,自治区规划培育一批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有关费用,自治区将用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实施意见》还提出,2011年各地州(市)、县(市)都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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