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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大门或彻底关闭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8日 07:40 作者 曾福斌
 

  昨日,《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终于浮出水面。这被认为是继8月5日银信合作新规之后,监管部门整肃信托业又一重拳。

  业内人士指出,净资本管理办法相当于对信托公司设定了“类似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指标,信托公司可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与其净资本直接挂钩。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在任何时点须确保“净资本/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100%”。

  根据昨天出台的《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本次净资本管理办法最受关注的是对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的风险系数的相关规定。所谓净资本,是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分析人士称,按照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100%,意味着信托公司净资本在任何时刻必须大于风险资本,这就是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必须要能覆盖其面临的各种风险。

  “这套复杂的计算公式的核心就是,信托公司所能管理的信托资产与其净资本数量和质量挂钩,限制信托公司的杠杆率。”业内人士称,更通俗地理解,类似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此前,为控制商业银行利用银信合作大规模地发放表外信贷,银监会于7月初口头叫停了银信合作业务。

  有媒体报道称,作为净资本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银监会还向信托公司下发了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信托公司现在必须按照这三个表测算其净资本是否达标。

  新规下发前银信合作业务计入的比例低于新规下发后,也就是说新规下发后的银信合作业务更多地占用净资本。以房地产类融资业务为例,新规下发前的按2%计入风险资本,而新规后的则需要按3%计入。

  新规下发后,银信合作业务计入风险资本的各个系数和集合类信托业务完全相同。亦即,银信合作业务占用的净资本和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一样的。

  “风险系数一样,但收益却是10倍以上,而且银信合作业务主导权在银行,信托公司能获得的报酬通常在1‰到3‰之间,而信托公司发行自主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酬通常在2%以上。”一信托业人士表示,该办法或让银信合作业务彻底暂停。

  此前,为控制商业银行利用银信合作大规模地发放表外信贷,银监会于7月初口头叫停了银信合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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