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中国政府网30日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
通知称,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通知规定,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为改善能源效率,2009年初国产和进口燃料油的消费税从每升0.1元上调至0.8元。这一政策对国内一些以燃料油为原料的地方炼厂形成了较大压力。分析人士指出,消费税的最新调整举动,并不能有效缓解地方炼厂的税赋压力,此次调整还是对国企更为有利。
理由很简单,大部分地方炼厂并没有大量生产乙烯或芳烃的能力,所以能享受的好处不多。
另有分析指出,此次免征消费税也是对前一段时间取消化工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的一种补偿。取消出口退税使得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而此次取消燃料油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成本。
据预测,第三季度化工价格将继续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