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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警示内幕交易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19日 08:58 作者 宋璇
    昨日,深交所发文警示投资者远离内幕交易,并以董正青(广发证券原总裁)案和黄光裕案说明了内幕交易的后果。

  深交所指出,最近董正青案、黄光裕案等陆续二审宣判,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亿元。内幕交易已成为当前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并受到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的重点查处和打击。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有两条:一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即重大性原则与非公开性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均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此外,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违反所在机构关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则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此外,《证券法》明确规定,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三类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深交所表示,为严控内幕交易,证监会正在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拟逐步扩大登记范围,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工作中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等,都要实施登记。一旦相关股票交易出现异动,则可据此顺藤摸瓜进行核查。目前,内幕交易者一般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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