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人民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16日 10:22 |
作者: |
岳德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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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杭州8月15日电 (记者岳德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否则,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有关部门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这是浙江省政府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同时推出的配套措施。并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浙江省政府指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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