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11日 08:59 |
作者: |
韩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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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闲置土地所涉企业,监管部门强化信贷保全和代偿补救 “黑名单”的出炉,大大压缩了银行具体执行中的操作空间。因为“黑名单”详细列出了土地省区市、项目名称、闲置土地的受让人、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内容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独家披露,国土部已将涉及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表》(下称《情况表》)交给银监会等进行风险排查,且该名单已由银监会转发给各地银监局及金融机构。 文件下发路线图 记者获得的相关文件显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5月12日向银监会和证监会发出“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的函”,其中强调,根据我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结果,公布了房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而这份名单中的1457宗闲置土地昨日被本报公之于众。 直到6月18日,银监会才向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转发了上述函件。银监会上述通知中强调,各机构请根据情况表立即开展一次风险排查,将排查结果于7月15日前报当地银监局或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 记者看到的某省银监局转发银监会的通知则已经是7月5日,该省要求,相关机构应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贷款条件和合同执行中的问题提出保全和代偿补救等风险管理措施。 “黑名单”压缩银行操作空间 “黑名单的下发,将把商业银行具体操作中打折扣的空间进一步压缩,更严格地控制开发商囤地、炒地。”一股份制银行公司部人士称。 事实上,自本轮房地产市场调控启动以来,监管层对房地产开发商“囤地”、“炒地”行为潜在的信贷风险问题始终高度关注。 今年2月末,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要求,对于查实存在囤地、炒地、捂盘惜售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增贷款,已有贷款要迅速采取保全措施。 3月中旬,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再度通过媒体强调上述信贷政策,即“只要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存在囤地、捂盘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应将其列入警示名单”。同时明确要求银行,对国资委公布的78家不以房地产为核心主业的中央企业,不受理授信申请。 此后,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一会议上将上述信贷政策进一步细化:对存在土地闲置超一年以上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土地闲置超两年和有炒地行为的,商业银行对已有发放的贷款应当调减并采取保全,并在全行上下在客户名单中做出反映。 但上述银行公司部人士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这一要求或在实际操作中被“打折扣”。其一是房地产企业“囤地”、“炒地”、“捂盘惜售”行为难以界定并准确察觉;其二是即使企业有此行为,在实际融资过程中也会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监管风险。 而“黑名单”的出炉,大大压缩了银行具体执行中的操作空间。因为“黑名单”详细列出了土地省区市、项目名称、闲置土地的受让人、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内容。 收回闲置土地风险犹存 此外,根据2009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 而记者在这份长长的名单中发现,绝大多数地块的闲置时间长达5年以上。这意味着很多闲置土地将接受惩罚或限期收回,银行抵押物将面临较大损失的可能。 实际上,这一问题在去年年末即引发监管部门重视。监管部门一位人士曾明确指出,一旦国土资源部收回了土地,银行的担保品就没有了着落,银行要对此高度敏感,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存在与地方政府合谋的危险。 对此,监管部门曾要求商业银行,提高抵押品标准,一律要求以在建工程为抵押,不轻易用土地作为抵押发放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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