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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业内征意见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10日 07:37 作者 韩婷婷
      银行7项服务禁止收费跨行取款不在其列
  
    记者昨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由国家发改委、银监会联合修订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这一文件使得银行收费更为规范,程序更加清楚。”上述人士称,该文件主要强调了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合理性,充分考虑了公众对银行服务收费的承受能力。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无论以电子形式,还是纸制形式,银行提供的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不得收费;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也不可以收费;通过POS、ATM机,或者转账电话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对颇具争议的账户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等等,免收账户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且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这两项费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使客户享有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终止相关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对于在同一银行开立多个账户的客户,商业银行在开立账户时,应明确告知年费、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服务价格信息,并可采用柜台工作人员提醒、网站公告、电子银行操作界面提醒、对账单标注等多种方式向客户进行提示。
  近日,国内部分银行集体将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由2元提高到4元,再度将银行服务收费问题推上风口浪尖。随后,有关银行针对对账单收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的问题也陆续被媒体曝光。
  中国银监会8月3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对本行所有服务项目的收费行为进行自查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
  同时,监管部门表示,考虑到银行服务收费事宜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影响广泛,上述工作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将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尽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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