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国内财经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2日 20:54 作者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依法具有定价权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有关生产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者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同种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而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商品,以中央和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全部列入中央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未经定价成本监审的,不得调整价格。
  第六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由下列机关组织实施:(一)定价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由该定价机关组织实施;(二)定价机关是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组织实施;(三)定价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负责定价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简称为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承担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政府定价条例拟规定六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08-02 20:44)
·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意见 (08-02 20:41)
·政府定价商品:六种费用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08-02 17:11)
·国务院安委会:盲目施工导致南京爆炸事故 (08-02 09:17)
·银行收费须国家定价 (07-30 08:18)
·两大利好助推扩内需调结构 (07-29 09:26)
·莫过分拔高“中国旅游日”背后的经济价值 (07-29 08:14)
·为民间资本除去“枷锁” (07-28 09:03)
·利好政策激活旅游板块 (07-27 10:02)
·国务院明确20多个部门任务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九大领域 (07-27 09:40)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