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依法具有定价权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有关生产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者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同种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而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商品,以中央和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全部列入中央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未经定价成本监审的,不得调整价格。
第六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由下列机关组织实施:(一)定价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由该定价机关组织实施;(二)定价机关是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组织实施;(三)定价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负责定价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简称为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承担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