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29日 08:20 |
作者: |
宁波;谢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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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谢宏章 7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联合通报了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的相关情况。经初步分析,此次事故是在新加坡太平洋石油公司所属30万吨“宇宙宝石”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所致。 两部门还着重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应吸取的深刻教训,进行了具体剖析,提出了明确要求。此次事故不仅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也对资本市场相关上市公司发出了警示。 事故发生后,位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周边的数家上市公司程度不同地受到了影响,这已从事故发生后相关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走势中得以反映。笔者认为,此次事故对相关上市公司的警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的源头控制。上市公司的各种潜在风险,包括显性的和隐性的,有的防不胜防,难以避免,有的则有迹可循,风险可控。即使是防不胜防、难以避免的风险,如果做好了源头防控工作,也会使相应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正如两部门通报所指出的那样,此次爆炸事故的发生,“港区内原油等危险化学品大型储罐集中布置,也是造成事故险象环生的重要因素”。因此,作为上市公司尤其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上市公司,尤其要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训,在规划、布局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的安全,有关部门也要在立项、审批等环节坚持标准,从严掌控,从根本上解决原油等危险化学品大型储罐布局时过于集中的问题,把上市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在源头上。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全程监控。不少上市公司对生产经营过程的监控存在侥幸、留有隐患,此次事故就暴露了不少这方面的问题。譬如,事故单位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再如,原油脱硫剂的加入方法没有正规设计,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没有制定安全作业规程。此外,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有关部门接到暂停卸油作业的信息后,没有及时通知停止加剂作业。还有,事故单位对承包商现场作业疏于管理,现场监护不力等。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才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当然,在实际作业中,尽管有些职责随着项目的发包主要应由承包方履行,但作为上市公司仍应加强对生产经营过程的全程监控,防止和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情况的发生。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事故突发之后的应急处置。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造成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事故造成电力系统损坏、应急和消防设施失效、罐区阀门无法关闭等。虽然有些工作包括应急处置首先应由承包商负责落实,但作为上市公司不能一包了之、不闻不问,而是应及时有效地共同做好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重特大事故的应对与处置能力。这既包括进一步改进管道、储罐等设施的阀门系统,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关闭,也包括进一步加强应急装备建设,提高应对重特大和复杂事故的能力,以便当险情发生时,能够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置。 当然,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同样有着积极的警示作用。面对各种意想不到、随时可能发生的险情和事故,投资者在选择上市公司、确定投资策略时一定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足够的风控准备,做到精心选择。无论是投资前的调研分析,投资中的策略选择(包括品种、资金和仓位),还是投资后的应对举措,都应体现出明显的风险防范意识,做好两手准备。只有这样,一旦所投上市公司出现意外险情或重大事故,方能做到泰然面对,从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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