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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需披露环境年报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4日 10:10 作者 吴芳兰
      继5月公开通报11家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环保问题后,昨日,环保部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

    据通知,上市公司年度环境报告书内容包括产业政策、环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清洁生产审核、重金属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此作为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

    分析人士认为,这是前一轮“核查风暴”的进一步升级。

    今年5月,环保部在对2007至2008年通过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进行后督查后发现,58家公司中11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尚未按期整改,但部分公司却对所涉环保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够充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督查不够深入,极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严重干扰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秩序。”环保部在昨日的通知中一针见血地指出。

    为此,通知着重规范了地方环保部门在核查中的行为。环保部规定:省级环保部门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省级环保部门严格按分级核查管理规定,凡越权核查的,环保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上收该省环保部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权限。

    除推出上市公司环境年报制度外,环保部还将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公告制度,每季度公开通过部、省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每年公布环保后督查结果。各省级环保部门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本省直接出具核查意见的情况报告环保部。

    同时,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将2005年以来的环保核查情况在7月31日前上报环保部。
 
    (上海证券报供稿 记者 吴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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