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06日 14:54 |
作者: |
徐静 |
| |
7月1日起,中资再保险公司将不再拥有再保险业务优先承保权。近日,保监会发布了新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新《规定》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早在2005年,保监会发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下称2005版《规定》),首次以文件形式对再保险市场进行规范。随着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新《保险法》对再保险部分的新规定,2005版《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所谓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也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把一些大的承保单位再分保给另一保险公司,接受这一保单的公司就是再保险公司。
据了解,新《规定》主要修订了五方面内容,首先是根据新《保险法》,删除了原《规定》关于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了危险单位划分符合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其次是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的准备金评估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避免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利用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差异,规避偿付能力监管。再者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对直接保险公司本年度合约再保险安排有关信息的报告内容、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等规定。然后是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罚则,重新设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手段除了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外,新增了撤销从业资格一项。最后是调整了控制风险过度集中的相关要求。将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计算基数,明确为分出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部分的80%,而非直接保险业务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80%;同时明确了上述要求只适用于财产险的比例分保。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早在2002年,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等国际再保险巨头就进入国内再保险市场。然而2005版《规定》曾明确指出,再保险业务要“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由于有政策倾斜,一直以来中资保险公司在国内发展再保险业务优势较为明显。目前所有国外再保险公司在境内再保险市场占比总和仅为10%,其余90%均为中资公司所有。其中,国内惟一一家专业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市场份额占到了约80%,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兼业占据另外10%份额。一个缺乏竞争的再保险市场,不利于发展和完善。新《规定》取消了国内优先分保等内容,无疑为外资再保险公司带来了福音,有望与中资再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尤其在金额高、风险大的项目上,外资再保险机构凭借其雄厚的实力还是有不小的竞争优势。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