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02日 11:23 |
作者: |
潘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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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批开展经适房试点的闵行、徐汇即将进入合格申请人摇号阶段之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又发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为选房配售夯实了可操作的基础。
相比起一般的购房者,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可能存在取得贷款额度较低和还贷能力较弱等实际情况,因为按照上海市之前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在经济方面申请家庭需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而已经确定的经济适用房源———位于松江区泗泾镇的“新凯家园”、”闵行区浦江镇的“博雅苑”和颛桥镇的“翔泰苑”———它们周边普通商品房的均价多在10000元—12000元/平米,按照四到五成左右的比例计算,经适房每平米的均价在5000元左右,这意味着购买一套55平米的一房需要支付总房款27.5万元。对于单身者而言,即使首付7万元,仍需要申请20.5万公积金贷款。但根据月还款额不高于月收入50%的规定,以其2300元上限月收入计算,其理论上最多只能申请到19万贷款。购房者可能因为还款能力不足而不得不放弃来之不易的经济适用房申购权。
针对这一情况,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政策扩大了共同借款人的范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是配偶和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而《细则》明确,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同时,实施细则还扩大了借款家庭的补充还款渠道。《细则》规定,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三期以上(含三期)逾期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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