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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率先推出公租房暂行办法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11日 06:48 作者 程维
 

  重庆市10日公布了国内第一个政府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暂行办法,当地政府在其中固化了一些规则,但仍需细化。

  不限制外地人及外国人申请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8日向该市各区县政府及市级部门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该市的公租房条款并不限制外地人及外国人提交申请,也没有设置在渝工作年限,甚至是否在重庆办有医保、社保等限制。
  不过四类人是不受这些条件限制的,分别是当地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这些公租房的租期为5年,不过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如拒不退出,该办法采用了一些较为模糊的措辞:“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暂行办法》仍待细化
  上述《暂行办法》明确了重庆公租房建设资金的四个来源渠道,分别是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的5%,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发行债券等。
  这一正式文本中没有出现此前当地官员公布的“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一公租房筹资途径,当时该官员认为,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公租房的建设资金来源之一,有一定合理性。不过这一观点遭到当地一些律师反对,这些律师认为,住房公积金系企事业单位个人所有,“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去建公租房缺乏法理支持。
  重庆市还规定,如公租房购买者要出售,只能“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租金每2年调整一次。
  《暂行办法》就该市公租房的相关方面做了一个系统性界定,但仍待细化。“公租房所在地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一条的认定标准受到一些市民的质疑。一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究竟是以所在市为范围还是以所在区、县为范围,还是以所在街道为界限?其次,“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也是一个难以认定的标准,譬如一个刚工作的大学生,未婚,月收入低于2000元,其父母的房产、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超过多少才算有资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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