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并施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此次发布的规程替代了此前实施的试行版操作规程。与试行版本相比,主要体现了以下调整:一是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间发生的收付款纳入涉外收付款的统计范畴;二是将对私涉外收入申报限额由2000美元提高至3000美元;三是明确机构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便利申报主体及时申报;四是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的报送和留存要求;五是对逾期未申报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