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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 新增财力改善民生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8日 09:13 作者 张昱欣
 

  从今年6月1日起,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 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就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新增财力将重点用于改善当地民生,惠及新疆各族群众。

  相关负责人表示,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如原油的资源税税额为每吨14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7元至15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资源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不明显等。

  因此,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改革资源税制度”的要求,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资源税制改革方案。

  此外,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的主要考虑:一是原油、天然气是资源税的主要征税品目,目前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资源税税负水平相对较低,实行从价计征有助于缓解主要资源品目高价格与低税负之间的矛盾。二是我国油、气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三是我国原油价格已与国际市场接轨,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从价计征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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