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6月04日 15:54 |
作者: |
潘晟 |
| |
昨日,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并发布了《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根据房管局的公告,在2010年6月13日前,市民可以通过调查问卷、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意见建议。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在供应制度方面,《意见》要求各区(县)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意见》还强调要强化退出管理,明确对承租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购买住房或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以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等,出租人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拒不腾退的,应按合同约定严肃处理,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而在准入条件方面,《意见》表示,考虑到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涉及到的人群广、收入差异大,因此在申请条件中暂不设收入标准。申请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如果市民想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根据《意见》,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