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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支持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信贷关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1日 08:45 作者 任晓
    □本报记者 任晓 

  央行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央行各省级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信贷和融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对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等工作开展过程中可能提前暴露出来的信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进行风险分类,该降为不良贷款的要及时坚决调整到位并相应提足拨备,大力加强核销和处置工作。
  《意见》要求,严格审核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融资申请。对产能过剩、落后产能以及节能减排控制行业,要合理上收授信权限,特别是涉及扩大产能的融资,授信权限应一律上收到总行;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违规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安全。地方性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查和控制对“五小”企业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的贷款。
  对国家已明确的限批区域、限贷企业或限贷项目,《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实施行业名单制管理制度,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节能减排和安全等重大潜在风险、国家和各地重点监控的企业(项目)列入名单,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
  《意见》并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要严防“一刀切”。对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项目、国家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程、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和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的节能减排企业,要积极提供银行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支持。
  《意见》称,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CDM)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支持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大力发展服务节能产业。
  《意见》鼓励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并购贷款,支持国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拓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融资渠道,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森林碳汇经济。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排放权交易,发展多元化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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