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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掏腰包支持担保机构每家每年最高3000万元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13日 09:21 作者
 

  昨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并开始实施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记者昨日获悉,对符合条件的单个担保或再担保机构,每年获得的财政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担保资金主要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据了解,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在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记者昨日获悉,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不过,并非所有的担保、再担保机构都能获得财政部门的资金支持。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额占新增担保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总额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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