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流失不仅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且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对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世界各国无不高度重视对税收流失的治理。
对于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税收收入连连大增的良好环境下,我国税收流失额却也在趋于扩大。而更人叹息的是,由于在税收制度、征管制度等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完善,许多时候税收工作人员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税收流失。这其中,市场交易环节的税收征收颇为明显。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交易环节征税时,应先确定税基的价格。而税基价格的确定方式有自行申报、估价和核定等,因地区不同、税种不同而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税基的估价环节中,当前税法对估价机构的选择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该问题的处理上各不相同,有的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按照申报价格确认应纳税款;有的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中介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按照估价报告确认应纳税款;也有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与物价部门合作,通过国家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确定应税物的交易价格。而通过实践发现,由于估价机构的不同,带来了诸多问题,造成了大量税收流失。
例如,许多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价格时,往往采取提交远远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方式来实现少交税。像2008年初,广西区钦州市某县一加油站转让,当时,纳税义务人向当地财政契税所提供的估价报告申报价格为380万元,但具有戏剧性的是,几天后,当事人要求当地财政契税所退回第一份估价报告,又重新递交了第二份估价报告申报纳税,其估价结论为260万元,与第一份报告的估价相差整整120万元!很显然,纳税义务人就是想通过降低评估价格的办法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而税务部门想坚持按原申报价格要求其缴纳税款,但在现有制度下却苦于没有依据,只好眼睁睁地看着数万元税款流失。
又如,许多中介估价机构出于自身盈利目的,有按照委托人要求出具估价报告的动机。像在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大行其道,而其实质上就是交易双方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合同专门用于纳税申报,而真实交易却采用另外一个价格较高的合同。这样做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减少向国家纳税。尽管对于“阴阳合同”这种“公开的秘密”了如指掌,但由于制度的缺陷,税务机关对此却也无能为力。那么,通过这样的方式导致的税收流失会有多严重,我们不妨通过下面的实例来一窥究竟。2009年,侯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成交价为98万元,但纳税申报价却是56万元,按照当时1.5%的契税税率,该笔交易让侯女士“节省”了税款6300元,但这笔交易却使国家的房产契税流失约43%!这种现象在全国屡见不鲜,每年国家损失的契税金额巨大。除契税外,其他需要以评估价格来确定税基的税种亦不在少数,国家每年由此造成的税收损失难以计数。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首先,涉税财物价格的确定是影响税收的重要因素,其中,涉税财物指作为国家课税对象的所有财产或物品,从形态上包括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益,从征税管理环节上包括应税物和抵税物;其次,在涉税财物价格确定方面,纳税人自行申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估价报告这些方式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其公信力和权威性都较低,而由政府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事实上,我国《价格法》中,对于涉税财物价格的确定用的是“认定”一词。而用“认定”实质上就是突出价格认证机构从事该项工作的性质与中介机构的估价行为不同,其结论具有行政效力。价格认证机构是由物价部门设立,运用财政的专项经费为纳税人服务的专门机构。委托权威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有效防止了税收的流失,并减轻社会矛盾,提高工作效率。这在许多地方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证明。
举例来说,江苏省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方式的演变过程就颇耐人寻味:
江苏省最先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合同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于是有些“精明”的纳税人便串通房屋交易经纪人搞“阴阳合同”,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然后,江苏省又改为以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公信力低,产生了较大的矛盾,而且依旧存在中介机构与纳税人串通的现象。
在经历了以上两种做法之后,江苏省地税部门开始认识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的公信力及其价格认定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于是由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每季度出具本季度所有园区、区域各类房产交易客观、合理的价格水平认定报告。纳税人对统一核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单独认定,实行个案涉税价格认定。其结果显而易见,像南京市某区契税征收管理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价格部门介入二手房契税价格认定工作前,征纳矛盾十分突出,每天都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市政府闹事,耗费了税务机关的大量精力。但2005年价格部门介入后,有异议的纳税人锐减,征税环境明显好转,税务机关也规避了相关的税收执法风险。
总结来看,笔者认为,通过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既保障了计税价格的公平合理,大量减少了中介机构按当事人的需求出具估价报告偷逃税款的情况,也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避免了税务部门自行评估财物价格引起的争议、复议、诉讼等风险。因此,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提高税收执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各地仍需大力发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为国家税收“保驾护航”的作用。
据悉,目前,广西、安徽、江苏、海南、福建、山东、河北、江西等12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管理办法,另外,还有许多地区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也正在推进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