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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金融需进一步开放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6日 09:53 作者 应宜逊
    “十二五”期间,鉴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金融需要进一步开放、进一步“市场化”;尤其是需要开放股票发行一级市场、开放县域商业银行市场准入。

  “十二五”中,转变经济增发展方式是经济工作的重心,经济工作的一切方面都要围绕这个重心。“转变经济方式”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加快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使国民经济真正摆脱粗放型的方式;二是调节收入分配,加速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增长,进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十二五”期间的金融业发展也必须围绕上述“重心”,促进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贫富差距的缩小。

  开放股票发行一级市场金融促进技术创新最关键的措施就是要完善现有的资本市场,使风险投资有完善的退出渠道,进而促进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为此,就必须开放股票发行一级市场。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有了“创业板”,但是,这个创业板不仅规模还很小,而且缺乏广阔的基础性市场,因而是远远不够的。目前,股票一级市场是不开放的,所谓的审核制实际上仍然是审批制,公司必须先批准上市,然后才能发行股票这种制度本身就很‘荒唐’。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不仅股票市场不可能真正地成熟、完善起来,而且更使得风险投资缺乏退出渠道,难以迅速发展。而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正是加快技术创新的绝对必要条件,不造就这个条件,要想加速技术创新的速度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在“十二五”期间必须开放股票发行一级市场,同时造就股票流通的“基础性市场”。要点如下:

  首先,将现有的审核制改为登记制。任何公司只要手续齐全,符合法规要求,并且找到代理发行的证券商,便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登记,然后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其次,股票发行与上市“脱钩”。任何公司不论规模有多大、所有制结构如何,股票发行后都不能直接上市,必须在代理发行的证券商那里挂牌交易,满一年以后,经代理证券商的推荐,进入当地的柜台交易市场。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实行会员制的柜台交易市场,由所在城市的证券公司共同组建。一个公司的股票在柜台交易市场交易满两年后,如果业绩良好,又符合沪深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可以由柜台交易市场向沪深交易所推荐上市,由沪深交易所审核后择优“录取”。

  最后,证监会专门行使监管责任。证监会不再审核股票的发行、上市后,其职责就是对证券市场中的发行、上市、流通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及时、严肃地依法惩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内幕交易行为,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

  实施上述办法后,风险投资的退出就有了比较完善的渠道,进而有了加速发展的基础,从而将大大地加速我国的技术创新。

  大力发展小、微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资金进入弱势群体还相当困难,小企业、微小企业、农户“融资难”问题远远没有妥善解决。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缺乏相应的小型、微型银行机构。比如,在美国,为小客户融资的微型商业银行包括社区银行、信用合作社、政策性的社区金融发展机构等。而我国目前主要只有农村信用社,而且农信社的市场份额还在逐年下降。虽然,在2006年末“出台”了大体相当于美国社区银行的县域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但是到去年末为止还只有148家,大约每1000万人口才有一家;而美国的社区银行有7000家左右,平均每4万多人口中就有一家。

  毫无疑问,“十二五”期间,应当大力发展小型、微型金融机构。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发展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的文件与法规,并制定了初步的发展规划,要求到2011年末,作为“重头戏”的村镇银行总数达到1149家。从客观需求看,村镇银行的实际需要量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即使每10万人口有一家,全国就需要1万多家。然而,在现行的政策规定下,不仅达到1万家遥遥无期,而且要达到1000家也十分困难。因为按现行规定,村镇银行必须由现有的银行担任主发起人,成为由现有银行的控股甚至全资子公司。这样做虽然能使新设立的村镇银行运作较为规范,风险比较容易掌控,但是严重阻碍了村镇银行的发展速度和“质量”。

  首先,大银行本身并没有积极性去主办村镇银行。其次,银监会的“捆绑”制度即在东部地区设立一家村镇银行者,必须在中西部地区也设立一家,其中在东部地区百强县设立村镇银行者,必须在中西部地区设立2家,进一步抑制了银行主发起村镇银行的积极性。更为严重的是,由现有银行主发起的村镇银行难以成为真正的“草根银行”。一方面,主发起人银行除了极个别外,都是由政府控制的、未实现“政企分开”的银行,由他们控股的子公司当然也不可能有很强的产权约束。另一方面,这些子公司银行在经营条件与市场定位上总是要与母公司银行去攀比,要做到“与微小企业共存共荣”十分困难。此外,在资本金规模上存在求大倾向,以致政策规定中的资本金“低门槛”形同虚设。

  总之,在现行的政策条件下,县域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的发展是无法达到预定目标的。“十二五”期间,必须大踏步改进,真正开放“市场准入”,不但现有的银行可以主发起组建村镇银行,而且,也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主发起组建并掌控村镇银行。措施要点如下:

  第一,管理层要解放思想,遵循“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的思路原则。应当追求贷款“低不良率”,使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收益能够充分覆盖风险。

  第二,在开放“市场准入”时,必须坚持“脚踩一条船”原则。也就是,村镇银行的董事长和执行董事,不能同时又是工商企业主。

  第三,“草根银行”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由民间资本掌控的村镇银行的产权组织形式不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必须是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董事长及执行董事承担无限责任,一般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同时,资本充足率监管也应当更严格一些,合格至少为10%。

  此外,还可以考虑规定村镇银行组建时的初始资本金上限,比如定为2000万元或者3000万元。

  作者系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授,浙江省资本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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