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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勃兴 期待突破规模瓶颈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6日 08:40 作者 苗燕
 
  ⊙记者 苗燕  ○编辑 陈羽 
  
  如雨后春笋,小额贷款公司在小企业对信贷的渴望中茁壮成长。记者从25日召开的“小额贷款公司研讨会”上获悉,截至去年末,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家数已达1334家,各项贷款余额达766.4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等微小企业的发展。 
  据介绍,目前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排名靠前的三个省份分别为内蒙、河北、安徽,分别达到149家、133家和98家。目前,西藏、海南、湖南尚未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央行研究局金融市场处处长庾力指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总体的盈利情况较好,由其是浙江、内蒙、江苏等省的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相对较强。尽管家数众多,但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体贷款规模非常有限,仅占整个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比重的0.19%。据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以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占比达到98.63%,主要投向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农业、工业和商业,但农业在小贷公司的贷款份额并不算太高。
  据透露,1334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收资本金为817.20亿元,实收资本占资金来源总数的86.85%。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余额为63.2亿元,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71%。为此,小额贷款公司也强烈表示希望监管机构准予其提高融资比例。
  一位来自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士建议,让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率达到正常企业的60%-70%,融资比例从资本净额的50%逐步提高到2倍以内。
  而另外一点让小额贷款公司格外期盼的是,希望银监会能够放宽其晋升为村镇银行的条件。2009年银监会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有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士指出,商业银行参股其热情不高,而且在改制成为村镇银行后,如果由银行作为主要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特有的灵活机制将面临考验。
  不过,银监会的相关人士也指出,坚持要求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由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转制为既能贷款又能存款的村镇银行,需要确保其机构安全运营,因此,必须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的客观规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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