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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契税优惠不适用于合买人中已有购房记录者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3日 06:36 作者 张牡霞
  财税部门细化差别化购房税收政策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衡道庆
  
  记者22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首次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是上述两部门2008年出台的政策,根据当时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如果不是首次购房的,契税税率则为3%,对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则暂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由于此前财税部门一直没有明确首次购房的概念,一些城市在执行这一政策的时候,往往将一方已有房产后再联名首次购房人买房的情况视作首次购房,放宽了这一政策的范围。
  以广州为例,据广州市财政局契税征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类似的情况比较多,比如丈夫名下有一套房,但妻子、子女名下无房,后来丈夫又与妻子、子女联名买房,由于一直没有文件明确首次购房的范围,只要联名购房者中一方名下查不到购房记录的,都算是首次购房。
  北京市地税局在这一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上则严格得多。记者先后致电朝阳区和丰台区契税征收部门,上述两部门均认为,只要联名一方已有房产的,都不能算作首次购房者,因此也不能享受契税优惠。
  不过,北京市一家中介机构的一位中介向记者表示,虽然北京地税局对契税优惠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把首次购房人的名字放在前面,还是有可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
  有专家指出,财税部门此次对首次购房进行明确,也与“国11条”对二套房的界定收紧有关。“国11条”明确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纳入二套房界定范围中,原来以“户(家庭)”的界定标准主要是指“夫妻”,并没有将“未成年子女”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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