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23日 14:28 |
作者: |
徐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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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22日公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此外,还强调了对主营业务的考核。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本次修改完善的重点是在总结第二任期经济增加值考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第三任期开始,对所有中央企业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所谓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在新增加的经济增加值考核中,央企从非主业获得经营收入,在考核时会被打折扣。 《暂行办法》规定,对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其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徐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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