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国内财经
商务部1号文件: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来源 商务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8日 13:54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年一月八日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印度征收反倾销税 中兴通讯明年扩张或受阻 (12-16 08:20)
·欧盟否决对华皮鞋延长征收反倾销税 (11-23 09:01)
·商务部对最终反倾销税表不满 坚决维护中企权益 (10-08 11:06)
·欧盟对中国无缝钢管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10-08 11:05)
·欧盟决定对我钢管铝箔征收5年正式反倾销税 (09-25 10:15)
·巴西对从中国进口的鞋和小汽车用轮胎征反倾销税 (09-10 20:17)
·欧盟围绕焦炭大做文章 (06-25 07:13)
·中国钢铁制品再遭贸易制裁 部分中国企业应诉输 (12-31 08:56)
·美商务部初裁定对中国产钢格栅板征收反倾销税 (12-30 16:10)
·欧盟“矫情”扼杀中国鞋企? (12-24 10:05)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