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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投资给社会投资平等待遇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8日 11:33 作者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申请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按国资管理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7日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意味着政府投资管理将步入法制化轨道,违规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此外还要求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等各种投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和地区。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征求意见稿就“平等待遇及引导社会投资”作出了规定,规定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领域。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国务院对政府资金投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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