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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接手征收 社保费4年累计近1.8万亿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6日 09:05 作者 杨乃芬
    杨乃芬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解到,自2006年以来的近4年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征收各项社保费收入接近1.8万亿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披露的消息,2006年全国税务机关征收各项社保费3292亿元,2007年征收4052亿元,2008年征收5145亿元,年均增长25.2%,高于同期全国税收年均增幅,也高于全国社保费收入年均增幅。2009年1月至11月,全国税务机关已征收各项社保费52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615亿元,增幅为13.24%。
  社保费种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5种。缴费基数一般是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这五种社会保险承担的缴纳比例是不同的,是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其中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较高。以北京为例,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缴纳基数的9%和2%。
  从缴费基数上看,从2006年至2008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分别是14.1%、18.7%、11%。2009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12.9%。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资的不断增长对于社保费收入增加有直接影响,但是前几年增幅能够高达25.2%,最主要原因还是近些年来各地税务机关陆续接手了征收社保费工作。
  根据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税务部门在计算企业需缴纳的所得税时,需要提前扣除职工工资。而职工工资是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可以一并计算。这样比企业自行申报要准确,而且效率高。”岳树民说。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税务机关接手征收社保费工作。
  日前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的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表示,“社保费是老百姓的养命钱。”今后一段时期,要积极推动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工作,确保社保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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