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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领导管理规定考评办法 业绩将占50%权重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31日 08:41 作者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在下属企业兼职一并免除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管理规定》分为9章共66条,《考评办法》分为5章共35条。
  目前在一些企业,确实存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上来后,除了到达退休年龄或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才能"下"来,否则,即使工作平庸,业绩平平也不会"下"来。
  此次中央健全了退出机制。《管理规定》提出,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辞职、退休制度,并规定了免职(解聘)的五种情形和应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辞职形式。同时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上述规定有助于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的正常退出机制,真正实现领导人员的"能上能下"。
  健全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对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予以免职(解聘),对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管理规定》还要求,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要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考评办法》注重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突出考评的业绩导向,在考评内容中赋予业绩50%的权重,并将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和财务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内容中。同时,吸收360度考核的理念,形成了多维度的立体评价,探索建立了综合考核评价的量化评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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