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30日 09:52 |
作者: |
朱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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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明确,金融企业可以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以及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社会贡献。 财政部1月份曾经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及经营增长状况等分五档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10月份公布了第一期评价结果。 财政部日前公布的《实施细则》对评价体系进一步细化,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金融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金融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1%的,作为重大影响。 此外,考虑到金融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两项指标得分暂定为平均值;主营政策性业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得分暂定为平均值。 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以及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社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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