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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拟发文专治“赖账户”高消费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08日 09:37 作者 赵杰
  专家建议被执行人范围应明确包括单位的自然人股东、董事会成员等
  
  赵杰
  
  东北人宋云从去年的合同纠纷官司终审胜诉之后更苦恼了,因为对方所欠数百万赔偿款一直无法得到执行。
  “执行法官告诉我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我知道他(被执行人)经营着几个公司,还数次看到他出入于高档消费场所。”宋云告诉CBN记者。
  宋云的遭遇暴露了“执行难”的多种现实问题:其一,被执行人从甲公司离开创立乙公司,将所有钱款物转移,“金蝉脱壳”;其二,现行法律法规缺失;其三,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结果通常不了了之。而此类案件在曾多年担任法官、律师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主任张燕生看来,“非常普遍”。
  其实,“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最高院围绕此三令五申强调要大力清理执行积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更是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多种高消费行为而达到执行目的的文件。
  “近年来,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在征求意见书中称。
  根据《规定》,其中所谓的“限制高消费”是指“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进行高消费活动的措施”。
  这些高消费活动在《规定》中被明确为九种,其中包括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购置不动产、轿车;外出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
  此外,《规定》中还明确了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相关规定并拒不执行的行为,将被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规定了举报有奖等监督措施。
  这些条款相对最高院诸如1998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执行问题有了很大的进步,至少老百姓所面对的‘执行难’问题可以依此得到顺利解决了。”张燕生认为。
  不过,张燕生认为《规定》本身还是有亟待商榷或者完善的地方。她建议,首先,其中应明确“金蝉脱壳”这种现象的解决之道,比如可以明确禁止被执行单位负责人不能开办新企业、不能做新的投资人、不得担任新公司的股东、董事会成员等;其次,被执行人范围应包括单位的自然人股东、董事会成员等,这样可以避免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能限制其负责人行为的问题发生。
  据悉,《规定》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已经通过多种方式征求了全国法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而“限制高消费的范围是本次征求社会意见的重点问题”。
  根据最高院征求意见书,此次征求意见将于12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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