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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新政或影响企业所得税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04日 08:10 作者 黄淑慧
    东方早报记者 黄淑慧 实习生 施文 

  财政部11月12日出台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企业发放给员工的房贴车贴等补贴,应当计入工资总额。但财政部昨日表示,这并不会增加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企业不得为职工购房

  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新政策,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一提法在11月25日向公众公开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财政部昨天明确表示,这部分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均具有工资性质。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对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但财政部同时强调: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此前,中石油20亿元为职工团购住房的消息曾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企业所得税将受影响

  财政部表示,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对于企业所得税,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对早报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现在《通知》出台意味着,即使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但如果其中包括了不能界定为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同样不能扣除。因此,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的不同,部分企业的所得税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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