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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创新呼唤制度保障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7日 07:45 作者 金士星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峰会将于12月7日召开。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至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我国主动设定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显示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阻止全球气候变暖过程中主动贡献力量的决心和信心。与此同时,为应对未来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新趋势,我国在碳交易方面的创新从未停止。在这一过程中,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在过去数年中,在发展清洁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主要通过《京都议定书》框架内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在CDM中,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建设减排项目,从而获得可认证的减排量(CER)用于补偿发达国家企业超过减排限额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截至今年10月,我国政府已批准2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已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预期年减排量为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减排量的58%以上,注册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其中,绝大部分的CER被输入到拥有600亿欧元碳交易额的欧盟,为国内从事CDM项目的企业、中介机构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无论是源于此前的CDM事业带来的利益刺激,还是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不断推进的政策要求,国内碳交易机制的创新在不断推进。
    随着11月上海和厦门的两家企业完成了首笔由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撮合的碳交易,我国碳交易市场将摆脱“排放权出口”的单一交易渠道,朝着更多元化的碳交易机制方向发展。 
  但值得注意的是,温室气体排放存在着庞大的外部成本。因此,国内碳交易的开展绝非两家企业达成协议就可简单完成,而是需要多方面的制度保障。 
  此前,在《京都议定书》框架内,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减排义务。这意味着,国内企业在理论上并不需要通过购买排放权指标来补偿自身的碳排放。在我国减排目标确定后,如何将数量极其庞大的所有企业囊括在一个统一的减排指标内,其操作难度不言而喻。
  此外,即便有部分企业愿意以自愿的方式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减排联盟”,确定自愿的减排指标,并在此约束上进行排放额度的交易,但这其中谁来监督企业的实际减排效果,以及企业减排量的起始标准,还需要明确的制度安排。 
  以此次撮合两家企业进行“碳中和交易”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例,作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的参股企业,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希望在我国开展基于企业自愿设定减排目标条件下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作为这一交易安排的范本,CCX的排放权交易已在美国进行多年,并已衍生出包括现货、期货和期权在内的一整套标准化的交易工具。
  但这一交易的开展依赖于两个重要前提。首先是全体参与企业认可的减排时间表以及每家企业的减排基准线,以用于确定每年的减排额。其次,需要一个独立第三方来监督和约束企业的减排执行状况。与CCX依赖于具有自律监管性质的第三方验证机构FINRA不同,我国如果希望开展基于企业自愿行为的碳交易,还需要一个跨主管部门、并具有较强执行力的政府监管机构来对企业的减排行为进行监督。而在目前的条件下,国内在这些方面的规则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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