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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推动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投基金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7日 07:49 作者 徐畅
  发改委:推动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投基金
每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亿元 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发改委26日消息,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
  这份《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
  在基金的资金构成及规模上,参股设立的基金由国家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及社会募集资金构成,以社会投资为主,包括各类投资机构、大型企业、境外投资者及管理团队等。每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亿元,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控股。地方政府参股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资金。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对于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可适当放大。基金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设立和运作,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政府将不干预基金正常经营管理。
  通知指出,按照参股设立基金的投资导向、出资结构等指导性要求,基金管理团队和股东研究提出基金设立方案和章程,并落实资金。基金设立的基本条件成熟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上报基金方案和基金章程,并提出申请国家投资的资金额度。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复核确认基金章程、出资金额及受托管理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托管账户。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章程约定的资金到位条件和程序拨付国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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