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昨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各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交通、住房、通讯、节日补助以及餐费补贴等,均应当纳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据此,成都一些财会专业人士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财政部通知更多可能是出于统一统计口径的需要,这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不过,对于有财政拨款的单位而言,通知的出台可能间接起到控制企业乱发福利的效果。
职工福利费范围更详细
交通、住房补贴等不再纳入福利费
按照财政部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等。按照通知,诸如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过节费”、“午餐费”,以及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通知还指出:“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低价使用。”
通知要求:“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个人不会因此多缴税
规范统计口径便于企业上报相关数据
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意味着什么?对我们有什么影响?昨日有网站认为,老百姓可能因为通知的出台而多缴税。果真如此吗?
“老百姓不会因此多交税。”成都某审计师事务所的熊先生解释说,“如果是正规单位,原来这些项目无论放在福利费还是放在工资里面,都是缴了税的,因此不会增加老百姓的税收负担。”
“但原来一些单位如果钻空子,那就不好说了!”某企业财务部的孙先生笑称。
熊先生告诉记者,实际上,财政部的通知与国税总局2009年3号的文件还有冲突。按照国税总局的文件,对于交通、住房补贴应该作为福利支出;而财政部新规则将其列入了工资总额管理。
“不过,财政部通知也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是按照税法执行。”据此,熊先生认为,此次通知出台的目的,或许是财政部自身规范统计口径的需要,“以前国内对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太多,企业哪些开支属于职工福利费,哪些不属于,比较模糊。通知出台后,算是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更规范了,也便于企业上报相关数据。”
间接控制企业薪酬
今后变相增加工资总额行不通了
“今后一些单位乱给员工发福利的做法可能行不通了。”就财政部的新规,某企业财务部负责人张女士谈了她的看法。
张女士表示,对于纯粹的企业来讲,只要依法纳税,企业给员工发多少工资,国家是没有限制的,因此,这个通知对于这些企业来讲没有任何影响;不过,对于有财政拨款的单位来说,比如一些事业单位,各级国资委每年对这些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都会有一个总盘子限制。比如一个事业单位2009年的工资总额是800万元,但企业要给员工增加收入,以前可以通过发放福利的形式,最常见的如住房、交通、餐费、过节费等补贴,来变相增加工资总额。但是今后,这种做法就不行了,“原来的这些福利,今后都要纳入800万元这个盘子里面!”
“很明显,通知主要控制和约束了国有垄断企业职工的福利。”国家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狄煌昨日接受采访时说,要规范职工福利,应重点规范国有垄断企业的职工福利,特别是高管人员的福利。
他介绍说,我国不同类型企业职工福利分配情况差别较大:对大型国有企业而言,特别是那些处于相对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不仅职工工资高,而且福利更好;另一方面大量中小企业,不仅职工工资低,福利也较差,甚至对国家法律规定的福利政策也不认真执行。
狄煌进一步表示,对于垄断企业,为缩小与其他行业的工资和福利水平上的较大差距,也为了确保较多的投资收益不被内部人过度挥霍,政府部门既要管理好这些企业的工资水平,也要对其福利水平进行控制。
朱小雯 本报记者 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