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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农地入市压房价”系误读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4日 07:06 作者 蔡宗琦
  □本报记者 蔡宗琦 
  
  针对媒体关于“国土部正在浙江试点推广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打压房价”的报道,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23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国土资源部从未做过相关表述,上述报道把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与农村土地整理混为一谈。
  浙江省农办新农村建设处负责人也透露,浙江省正在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这一政策要求集体土地非农化不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项目。
  此前有媒体报道:“浙江省对外透露,国土部近日已确定在浙江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改革试点。最快2010年元旦起,浙江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并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健康流转模式。”
  国土部上述负责人表示,农村土地整理是新农村建设中的有益尝试,“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化”使农民拥有了集体土地的主体地位和土地出让的收益权利,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个巨大资金来源,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重大制度安排,也是完善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一个必要环节,与打压城市高地价并无必然联系,国土部正在汇总相关情况,拟在近期公布我国农村土地使用管理情况。
  浙江省农办新农村建设处负责人认为,上述报道有严重的失误之处,把浙江逐步稳妥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政策误读为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方面,浙江的现行政策是: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随着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逐步建立,政府将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就意味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一样,有了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
  他同时强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入市是有条件的。首先,集体土地非农化的程序必须“经批准”,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不能随意将农用土地非农化。其次,集体土地非农化的用途必须为“非公益性项目”,且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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