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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来源 发改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3日 12:47 作者
    发改委网站2009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要求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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