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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居民电价每度平均提高3.97分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3日 08:59 作者 于华鹏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其中北京市非居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标准为每千瓦时3.97分钱。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同意北京市商业、非居民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
  通知明确了华北电网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有关省(区、市)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3.97分钱、天津市3.35分钱、河北北部地区3分钱、河北南部地区2.99分钱、山东省3.28分钱、山西省3.88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2.4分钱。
  另外,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与此同时,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发电机组上网临时结算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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