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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变奏”预示信贷调整
来源 投资者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09日 10:31 作者 华强
    《投资者报》记者  华强
  日前,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所有商业银行11月1日开始执行,银行信贷未来的走势不容乐观。
  监管层选择当前时机发布这个指引,意味深远。“这暗含了信贷政策的微调。在中国,信贷占到全社会资金融通量的75%以上,信贷政策微调寓意了整个货币政策的信号,那就是调整。”11月3日,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尽管银监会方面表示,提出这个指引是为了推动国内银行实施国际新资本协议的准备工作,但去年11月份以来开始爆发的这一轮信贷井喷,无疑是《指引》出台的现实诱因。
  
  信贷监管生变
  
  这一轮银行放贷潮可以说始于去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但监管部门显然在其中起到了巨大的“推手”作用。
  年初的银监会2009年工作会议上,为了督促各家银行加大信贷力度,银监会就表示,“允许有条件的中小银行适当突破存贷比”。
  能够突破固有的监管标准,今年前9个月银行新增贷款达到8.67万亿的天量自然就不难理解。
  也就是在这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对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的要求作了调整,从原来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双降”调整为“严格控制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这等于是告诉银行,发放贷款时银行对监管层不要有任何顾忌。
  可谓此一时彼一时。货币政策适度宽松的基调未变,但贷款的盛况或难再现。倒不是银行没钱放贷了,据银监会披露,至2009年9月底,全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平均为41.7%,远远高于25%的最低监管要求。
  反而是银行体系存在的巨大流动性,让监管部门有点后怕。放贷保增长是最高层的决策,银监会在政策举措上推动银行放贷自然在所难免;可一旦银行由此积累出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自然难逃其责。问责的板子打向谁,大家都心知肚明。
  尤其是现在经济复苏比预想的要好些,银监会就要开始收回那些非常规的松动举措了。《指引》中明确,商业银行应“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存贷比不超过75%是最基本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年初对此允许突破的松动,看来就此终结。
  
  何必搭车《新资本协议》
  
  其实,《指引》出台的背景,银监会是讳言与信贷扯上边的。在银监会就发布《指引》答记者问时,有关负责人对为什么要发布《指引》的回答是:为了推动国内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准备工作。
  此话是站不住脚的。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相对于《巴塞尔协议》而言的。而《巴塞尔协议》被称为国际银行业的“神圣公约”,是第一个国际银行监管协议,众所周知的8%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是该协议的规定。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按照规划,2010年底,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将先期实施新资本协议,最迟到2013年底,国内银行将全部实施新资本协议。
  尽管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第一项原则即要求银行应具备评估包括流动性风险在内的所有实质性风险的程序和能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也提出监管当局应为银行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但这都不是当前《指引》出台的核心要义。
  据银监会2007年印发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我们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安排是,2008年底前银监会发布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规。也就是说,如果《指引》是为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需要,早在一年前就应该面世。
  《指引》出台的背景,银监会力顶新资本协议,其实是讳言信贷调整。丁志杰表示,前期保增长需要,贷款发放多,已经对银行的稳健经营造成冲击,比如存贷款结构、期限错配加剧。银监会发布《指引》,则凸显监管层对银行放贷的态度发生变化。
  
  考验监管智慧
  
  作为监督银行审慎经营的监管者,银监会主要采取比例限制的监管措施,比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存贷比不超过75%,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贷款集中度(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超过10%,等等,都是现行的硬规定。
  郭田勇表示,如果说以往更多的是静态的比例管理的话,这次发布的指引,则突出强调了“市场风险”这种动态风险的防范意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及时实施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指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很多的要求,但在监督管理上如何落实却难度不小。“以往的监管偏重于定量,都是拿着一把现成的尺子去验收;现在定性分析的成分比较多,更需要监管者有很多的智慧。”有业内人士这样称。
  《指引》赋予监管层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定性分析的权力,并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调整。不达标银行则可能面临市场准入、业务扩张等诸多限制。
  监管不局限于僵化的比例,而是更多考量市场因素,这当然是监管的进步;但主观认定要充分体现出客观事实,对监管者来说也并非轻而易举的事情。这就像一道没有标准答案的答题,合理评定分值需要评分者的客观、公正,更需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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