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27日 09:46 |
作者: |
丁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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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表示,这项与交强险制度相配套的重要制度出台,将对我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产生极大的影响,其中包括对广受关注的交强险经营成本产生影响。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主要用于解决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肇事后逃逸或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等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丧葬费垫付等问题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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