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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放宽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6日 10:01 作者 但有为
 
  ⊙记者 但有为  ○编辑 梁伟 
  
  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进一步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在总结2004年10月以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经验基础上,对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包括进一步降低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准入门槛。外币资金池业务原则上只要参加外币资金池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及提供资金池服务的银行(财务公司)之间达成协议、并遵守委托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进行。
  据外汇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适用于由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
  《规定》同时明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包括境内企业内部成员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以及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此外,《规定》还下放了审批权限,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汇兑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
  对于上述措施实施后可能会出现外汇资本金借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渠道进行结汇,规避现行外汇资本金结汇政策风险的担忧。上述外汇局负责人表示,为防范上述风险,《规定》明确: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而对于以外币资金池方式实现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为避免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真实性审核方式相冲突,在《规定》外币资金池的方案设计上规定:用于集中的自有外汇资金应“先落地,后集中”,并严格限定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等账户的收支范围,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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