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14日 09:02 |
作者: |
黄晶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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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更好发挥扩大内需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财政部于昨日下发《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统筹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
通知指出,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预算。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一般预算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利用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筹措的资金;地方政府其他可用财力等。
财政部指出,2009年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用途。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
通知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需求后,可用于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通知同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开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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