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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29日 09:34 作者 郭新志
 

  继针对进口美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后,中国再次出招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昨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69号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48号、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据了解,聚氯乙烯是一种应用广泛的高分子材料,常用来制作板材、管材、鞋底、玩具、门窗、电线外皮、文具等。“2003年以前,美国、韩国、日本等地的进口聚氯乙烯大量低价销往大陆。”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一位部门负责人说,这导致大陆聚氯乙烯企业经营陷入亏损,“因为原材料成本非常低,去年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聚氯乙烯每吨价格只有4000元左右,而大陆一些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成本都接近7000元/吨,行业亏损严重。”

  正因如此,一些聚氯乙烯企业本世纪初就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对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倾销行为,并作出裁决,从2003年9月29日开始,对原产于上述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去年年底左右,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又向商务部提出了延期实施反倾销措施。商务部昨日的公告显示,除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外,还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企业提出了申请。

  商务部随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以及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都可能继续发生。

  对此,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本报记者 郭新志 实习记者 周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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