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29日 09:53 |
作者: |
秦菲菲;张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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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秦菲菲 张欢 ○编辑 阮奇 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称,自2009年9月29日起,将继续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地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地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5年期满,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提出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称,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地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故而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时,应向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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