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25日 0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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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随着新保险法实施日期的临近,有关司法解释也开始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新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新法规定,而新法施行前的合同发生的纠纷,除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旧法规定。旧法没有规定,参照适用新法规定。 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旧法认定无效而适用新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法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于新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新法施行后的,适用新法规定。(罗三秀) 黑龙江保监局 广泛开展新《保险法》宣传 本报讯 为深入做好新《保险法》实施准备工作,黑龙江保监局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开展新《保险法》学习宣传活动。一是保监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习宣传活动,明确活动目的、时间及内容,落实了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二是组织开展全面学习,举办省级机构高管培训;三是法制处同志深入各保险机构,并对相关负责同志开展授课及辅导工作;四是采取专家讲座、知识答题、知识竞赛、网络培训等方式,丰富活动形式;五是利用宣传周、宣传日活动的契机,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在社会各界和公众中广泛宣传。(卢 涛) 光大阳光财富携手“一对多” 为您专户理财 本报讯 一直以来,市场对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孰优孰劣争论不休。此时,光大银行阳光财富公募基金“一对多”业务则为摇摆不定的投资者找到了平衡,无论信赖公募基金的坚实投研基础,还是支持私募基金的灵活多变,作为光大银行阳光财富的客户,都将拥有良好的投资回报。 光大银行阳光财富在9月首批推出的产品中,可以看到“一对多”业务的众多突出优势,主要表现为兼顾公募私募的产品结构以及灵活的资产配置结构。此次推出的“一对多”产品,均采取私募基金式的资产配置,在股票、债券等不同投资对象之间实现0~100%的灵活转换,可以按照市场变化随时调整投资策略。 在产品结构的独特设计以外,光大银行“一对多”产品的优势还体现在费用方面。此次推出的产品,门槛100万元,同时认购、赎回均为免费,同公募基金普遍高达1.5%的认购费以及较高的赎回费相比,具有明显优势。(东 方) 民生银行 首只基金“一对多”认购火爆 本报讯 作为民生银行首只基金“一对多”产品的避险增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于9月22日起展开募集。记者从民生银行了解到,该产品销售相当火爆,募集首日就已经完成200名客户购买意向的登记工作,并开始和客户逐一签订合同,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公告成立。 民生银行有关人士介绍,民生银行首款基金“一对多”产品与业内著名的博时基金公司合作,在产品获批之后,民生银行做了充分的准备,针对该产品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揭示,得到广大客户的认可。 据了解,民生银行与其它基金合作的“一对多”产品,以及多款资产管理类投资产品也已在积极准备中,将在近期陆续面市。(万 敏) 国泰君安 设创投公司丰富产品线 本报讯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近日正式揭牌。创新投资公司的业务将极大地丰富和完善国泰君安的产品线,对于实现客户的交叉销售、为客户提供高端产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0日,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从事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公司之一。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财务顾问服务,以及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 (周 文) 投资中小盘 历史性机会来临 本报讯 银河证券研究中心指出:“股票市场的后市行情便依然存在值得看好的充分理由,而像信达澳银中小盘基金这样有着较好市场投资定位、且具有主动型投资风格基金产品,应该更加能够借此机会发掘到良好的可投资对象。” 在中国经济已走上复苏的轨道的现阶段,关注对中小盘股票的投资,可以说“是一个较好的历史性机会”,银河证券研究所同时指出,目前正在发行的信达澳银中小盘基金,在投资运作的初期就可以融入到一个较好的市场大背景中。不同于其他公司竞相加入指数基金的发行行列,信达澳银此时推出中小盘基金,不仅能紧握复苏期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机遇,还弥补了市场今年来新发行同类产品的空白。此外,这也是信达澳银旗下第一只分市场基金,将通过专注于中小市值股票的主动投资,力争在有效控制系统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额收益。(马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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