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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探路地方金融、企业国资监管合一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24日 07:35 作者 汪时锋
    汪时锋
  
  因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所以地方政府不同的授权模式,就形成了各地不同的国资监管方式。
  比如,四川省则很早就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所有国有资产,纳入四川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长沙市政府把商业、外贸及其他行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公司(不含金融类企业),纳入了市国资委监管的范围;重庆市则将金融国有资产也纳入到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
  能否在地方实现统一监管,将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支持与否。“我个人觉得,这个文件一是要把地方国资管理探索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固定下来;二是要把地方国资委在处理相应事务时和地方其他部门之间职能不清晰的地方进一步明确;三是为地方国资监管进一步规范化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安排。”祝波善表示。

  奠定统一监管制度框架
  对于金融国有企业,国务院国资委所设置的监管框架十分灵活。在获得地方授权后,地方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出资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股权时,《意见》允许由企业决定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批准,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金融行业监管职能的,按行业监管规定执行。
  在开辟了未来监管路径后,国务院国资委也希望在《意见》中堵住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再现多头管理的漏洞。比如,对已经纳入地方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公用事业企业,《意见》表示,要防止通过增设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加挂事业单位牌子等方式,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但反过来说,现在地方国资委的监管方式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也不够有效,国资委的管理思路从某种程度来说更适合于工业制造型国有企业的管理,但类似于工资总额管理的方式,就可能让一些以高薪吸引创新型人才的科研院所受不了。所以统一监管之后也需要地方国资委探索多样化的监管方式。”祝波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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