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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负责人兑现绩效年薪须过考核关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17日 06:37 作者
  人保部等6单位联合下发薪酬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央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央企负责人兑现绩效年薪须过考核


⊙本报综合报道
  
  双重身份的央企负责人,其薪酬有了一个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尺度。
  9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目前,大部分央企负责人在薪酬市场化的过程中有些尴尬,一方面他们由组织部门任命,另一方面又要扮演企业家的角色,过高的薪酬容易招致诟病,过低的薪酬又会带来隐患。
  这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意见》从兼顾调动中央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和调控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两个方面,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对于近年来屡受争议的中长期激励,《意见》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仅作“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
  为切实形成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实际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机制,《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科学设计体现经营盈利与风险控制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负责人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补充保险,规定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在职务消费方面,要从严控制职务消费,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
  《意见》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管职责,强调要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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