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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认定更具可操作性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3日 07:25 作者 韩晓东
 
  国家发改委12日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价格垄断行为共包括两类,分别是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专家认为,该规定的出台将使价格垄断认定更具有操作性,促进价格公平,防止出现垄断者滥用市场地位、行业协会召集涨价、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韩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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