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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化医保基金管理释放三大信号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06日 11:13 作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分析人士认为,作为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此次规范医保基金管理,传递出进一步增强医保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强化基金管理、加大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监控力度三大重要信号,对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信号一:增强基金共济保障能力

  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一个重要基础条件是要增强医保基金的共济和保障能力,以让更多百姓获得医疗保障的机会,并通过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百姓看病负担。

  此次两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和保障能力放在首位,提出要加大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切实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推动3年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目标的实现。

  在强调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的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通过适当提高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水平、逐步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鼓励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等举措,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信号二:强化监管妥善解决结余过多

  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新医改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两部门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并建立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要妥善解决统筹基金结余过多和当期收不抵支的问题。明确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节约原则上应控制在6个月到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过多状态,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不足状态。

  信号三:加大对医疗服务行为监控力度

  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重点加大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力度,建立和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体系。

  此外,根据指导意见,下一步还将改进费用结算方式,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流程,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扩大参保人员。

  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根据这一要求,今后我国将不断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全程实时监控,加强对重点医疗服务项目和重点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防范医疗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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