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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重申加强寿险业结构调整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03日 08:10 作者 俞燕
    俞燕
  
  自去年8月中国保监会提出结构调整以来,距今已整整一年。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 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从产品、渠道、投资、费用政策等方面全方位规划结构调整,并将四大类评估指标作为分类监管政策依据之一。
  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标准保费同比增长17.9%,高于规模保费增速14.3个百分点;新单期交保费同比增长29.2%,占新单保费比重较去年同期提高6.5个百分点,其中5~10年期新单期交保费占比较去年同期提高15.4个百分点,10年期及以上新单期交保费同比增长31.9%。
  不过,寿险业结构调整非一日之功。为了进一步顺利推进结构调整,《通知》要求各公司要破除片面强调“规模、市场份额、保费排名”等观念的束缚,坚持重点发展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能够体现寿险业核心优势的业务以及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的业务,以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为核心,大力拓展健康、养老、“三农”等重点领域业务。
  在销售渠道发展上,对于银邮代理渠道,保险公司要开发适合银保渠道特征的产品,通过发展长期的、期交的、保障功能强的产品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探索与银行合作向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直销渠道,则要坚持发展有效益的业务,注重发展团体养老金业务。
  在财务费用政策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完善绩效考核指标,应充分体现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目标。银保合作协议要由总公司对总行或分公司对分行签订,代理手续费要实现分公司甚至总公司集中统一向银行支付,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银行支付合作协议以外的手续费。
  为了更全面地反映结构调整成效,《通知》建立了结构调整评价体系,用综合运用规模类、结构类、保障类和品质类等四大类指标全面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该指标还将作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实施扶优限劣的分类监管政策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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