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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发新规 实际完成电量偏差应控制在+3%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31日 08:18 作者 汪时锋
    在试点范围扩大后,被作为电力市场建设前导的直购电交易探索将得到进一步规范,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为此试行两份交易合同范本。
  在新公布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中,两部委明确规定了参与直购电交易的三方――电厂、大用户和电网的责任和义务。
  相对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新的合同范本对违约电量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电厂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计划电量。
  国家所推行的直购电实际交易中曾规定,当大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但买卖价格同直购电价格之间存在价差。如果严格以直购电计划电量为判断电量是否余缺的标准,在实际调度中往往会出现偏差,会因为余缺电量交易同直购电之间的价差造成用户或者电力企业的损失。
  所以,在正式的合同范本中,电监会规定了3%的偏差,同时规定因电厂、大用户或电网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97%时,低于合同电量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造成违约电量的责任方须履行相应的赔偿。
  另外,对每年直购电交易签署的时间,上述合同也有了一定规范。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三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购售电量,并与11月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输配电服务合同。
  在今年3月份四部委公布了《关于开展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通知》后,国内的直购电交易从电解铝企业开始逐步推开。不过,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目前直购电交易汇总最为关键的输配电价格在原则上仍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趸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并有一定比例的价格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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