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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抢商标拟被禁 “炒标族”或将消失
来源 华商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23日 09:33 作者 张林林
 

 

新闻背景

  近年来,商标抢注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出现了商标抢注“专业户”,靠抢注他人商标而获利。这也令一些企业深陷商标泥潭。而在最新版《〈商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恶意抢注商标拟被禁,今后“炒标一族”可能会消失。

  晨报讯(记者 张林林)抢注了别人的商标后高价出卖,从中谋取暴利,这样的事儿在今后有望杜绝。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对外披露最新版的《〈商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抢注的,将不予审批。

  注册时间缩短

  昨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了解到,最新版的《征求意见稿》经过十几稿的完善和修订,按照计划,今年年内将正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征求意见稿》明确限定了异议人的资质,即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对某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有的异议复审程序,异议人可直接向商评委提交申请,将现有的行政、司法四审程序改为三审。

  据了解,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恶意异议使商标注册周期变得过长,异议案件数量激增也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而且以往注册商标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有的需要两三年,今后有望一年内完成。

  恶意抢注商标难获批

  抢注商标可谓暴利,据了解,注册一个商标只需要2000元钱,企业或个人无需费心费力,委托商标事务所即可办理。

  近年来,我国商标抢注现象越来越严重,很多企业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针对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抢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乏力的现象,《征求意见稿》专门列有“制止违背诚信原则的注册行为”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商机关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财物,明确目前受到关注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新增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将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抢注“专业户”将受打击

  昨日,记者联系了沈阳十家商标事务所,部分事务所负责人表示已经知道《征求意见稿》,并一直在关注。

  沈阳天诚商标事务所负责人张永春说,以前,《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抢注的规定比较模糊,《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了抢注的范围,“以前别人使用的商标但没有注册,被他人抢注了,使用人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取回,非常艰难。”张永春说,以后,可能从根源上杜绝了商标恶意抢注现象。

  据介绍,沈阳也出现过一些企业商标遭抢注或商标纠纷案件,如李连贵、宋家馄饨、鹿鸣春等。

  新法规实施后,短期内看,可能会减少商标注册数量,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商标事业的发展。

  这些事

  如此抢注谁受得了

  ■王致和、狗不理、同仁堂、六必居等数千个中国商标频遭海外抢注。

  ■奥运冠军“博尔特”被抢注成卫生巾商标。

  ■“中央一套”、“鸟巢”被抢注安全套商标。

  ■重庆“秦妈”商标被抢注,企业花15万买回。

  ■“香格里拉”景区被抢注,叫价200万。

  ■“百度欧洲”被抢注,叫价170万美元。

  ■很多明星的名字也被抢注为商标,诸如“刘德华”牌香肠、“成龙”牌机床、“李连杰”牌白糖。

  综合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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